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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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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90號

113年審裁字第290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30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90號聲請人 彭貞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90號
聲請人
彭貞貞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再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再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檢忠112上聲議1587字第1129011662號函及同月20日檢忠112聲他239字第1129012195號函(下併稱系爭函),適用司法院院字第1016號、第1178號及第1576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認聲請再議依法係以告訴人為限,告發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故聲請人依法不得聲請再議;惟系爭函此一見解已超出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規範目的與文義,且系爭函未教示聲請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交付審判,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函尚非前揭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90號

聲請人

彭貞貞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9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