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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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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97號

113年審裁字第297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6號聲請人 蔡明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6號
聲請人
蔡明家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中華民國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猶不服並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亦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函文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6號

聲請人

蔡明家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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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9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9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