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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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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98號

113年審裁字第298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4號聲請人 保證責任臺中市清水合作農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4號
聲請人
保證責任臺中市清水合作農場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租佃爭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租佃爭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未盡附具理由及審酌當事人陳述及所提出資料之義務,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情事及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訴訟程序進行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4號

聲請人

保證責任臺中市清水合作農場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9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