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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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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321號

113年審裁字第321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4 月 07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78號聲請人 洪秝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4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78號
聲請人
洪秝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沒有查證課稅原因,因土地買賣沒有增值,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78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其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合先敘明。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分別於98年8月18日及99年4月29日持確定終局判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先後經司法院大法官於99年3月26日第1353次會議決議及99年11月19日第1366次會議決議不受理。茲復行聲請,惟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78號

聲請人

洪秝蓉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32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2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