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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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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314號

113年審裁字第314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4 月 07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82號聲請人 黃志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4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82號
聲請人
黃志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1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多次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未載明理由即予以駁回,其裁判當然違背法令,且已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2號、112年度聲再更二字第4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一;另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54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部分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54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二。均合先敘明。

5(二)確定終局裁定二業已於前開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就聲請意旨其餘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泛稱確定終局裁定一違法而應受憲法審查,尚難認對於確定終局裁定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6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法訴訟法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8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82號

聲請人

黃志豪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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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3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71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