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3 分鐘讀完・全文 923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315號

113年審裁字第315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72號聲請人 鄒慶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72號
聲請人
鄒慶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9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99號刑事裁定(下稱甲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下稱乙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5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僅規定法官裁定執行刑之上下限,對於其裁定行為人執行刑度高低之依據,均付之闕如,且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定執行刑之刑度範圍過大,法律未具體規範其定執行刑標準,致各法院就類似案件所定執行刑輕重不一,違背平等原則、罪責相當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之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因不服甲裁定及乙裁定提起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71號刑事裁定以其聲明異議或於法不合或非有理由為由,均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5(二)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均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6(三)核聲請人其餘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7四、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9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72號

聲請人

鄒慶鴻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3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23 字 · 11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