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340號
113年審裁字第340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4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蘇荃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電子卷證。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電子卷證。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付與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電子卷證,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之聲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裁定如主文。
¶3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4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字第9號
聲請人
蘇荃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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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34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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