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330號
113年審裁字第330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4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郭明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9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卻僅依刑法第57條以犯後態度不佳為由,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3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法院上開判決均係於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03號
聲請人
郭明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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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33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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