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329號
113年審裁字第329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4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2號
- 聲請人
- 鄧筌尹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7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2二、查聲請人所提之本件聲請狀,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經承辦審查庭於113年2月5日以憲法法庭113年度憲民字第2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開補正裁定並於同年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已逾越補正期限,聲請不合程式。
¶3三、綜上,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2號
聲請人
鄧筌尹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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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32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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