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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357號

公布日期
113 年 05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60號
聲請人
王美月

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3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誤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37號裁定予以不受理,是具狀提出異議,請求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37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60號

聲請人

王美月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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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7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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