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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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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344號

113年審裁字第344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9號聲請人 臺灣亞洲時報派特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9號
聲請人
臺灣亞洲時報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為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為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協助政府改善媒體亂象,認政府以追求媒體自主、新聞自由之名義廢除出版法等法律,導致新聞媒體相關產學腐敗,並認經濟部、文化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協助聲請人轉型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機關,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業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330號裁定,以聲請人並非國家機關,聲請不合法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持前次聲請之聲請書再行聲請,核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9號

聲請人

臺灣亞洲時報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3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