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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362號

公布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80號
聲請人
曾春妮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0號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與已婚者有逾越一般異性朋友間之正常互動關係,足以破壞該已婚者與其配偶之婚姻圓滿狀態,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規定,判決聲請人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聲請人與原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0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部分廢棄一審判決,命聲請人應再給付原審原告20萬元,共計50萬元。聲請人認配偶權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配偶間忠誠義務亦非法律上利益,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應不包含第三人單純與已婚者為性行為或親密關係之情形,且第三人縱與已婚者為性行為或親密交往,仍不構成善良風俗之違反,故確定終局判決肯認配偶權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權利,及認定婚姻關係外第三人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或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互動關係之交往,構成對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所稱「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侵害等見解,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第22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及人格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所持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3項等規定之解釋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80號

聲請人

曾春妮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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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36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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