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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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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05號

113年審裁字第405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67號聲請人 闕琿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67號
聲請人
闕琿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3條規定,有…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3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意旨,乃聲請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或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5(二)核本件聲請意旨,無非係聲請人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違憲,尚難因此而認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四、至聲請人持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憲法審查部分,另行審理中,附此敘明。

7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8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67號

聲請人

闕琿玉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40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4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