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399號
113年審裁字第399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6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69號
- 聲請人
- 紀培錦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36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具體審酌本件原因案件中交通號誌設置相互矛盾之違法事實,逕予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有違憲疑義,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並應依憲法第24條規定賠償聲請人等語,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若聲請人……泛稱法規範或裁判違背憲法……審查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毋庸再命其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其所執之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確定終局判決應受違憲宣告,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69號
聲請人
紀培錦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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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39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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