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428號
113年審裁字第428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6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楊立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陳情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陳情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對黃○○(真實姓名詳卷)提起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之告訴,經檢察官以告訴逾期為由不起訴處分。聲請人為此陳情,經宜蘭地檢署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宜檢智玄113調2字第1139006848號函,以承辦檢察官無失職或執法不當為由,函覆已予簽結,宜蘭地檢署未積極偵查,有違憲疑義,爰請求憲法法庭詳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所指之宜蘭地檢署函,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為憲法審查客體,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25號
聲請人
楊立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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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42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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