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427號
113年審裁字第427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6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蘇荃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為書面告誡處分及決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為書面告誡處分及決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4條第5項,使聲請人不得對依同條第2項之書面告誡及上級警察機關維持核發書面告誡之決定尋求司法救濟,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16、22條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訴願權及自由權。另跟騷法施行細則第2條(下稱系爭規定)建置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規定,欠缺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資訊自主決定權。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跟騷法第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案審理,附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6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91號
聲請人
蘇荃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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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42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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