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466號
113年審裁字第466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6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蕭銘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回復原狀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回復原狀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9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與現行司法實務就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86條第1項規定所採之見解不同,導致原審法院未就聲請人上訴不合法之案件,以裁定駁回,反將案件逕送終審法院,令聲請人提起之上訴,遭終審法院駁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導致聲請人喪失抗告與回復原狀之權利,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就系爭規定關於上訴不合程式應如何處理,及確定終局裁定關於違背系爭規定時,是否適用回復原狀規定所為見解之當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06號
聲請人
蕭銘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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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46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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