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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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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59號

113年審裁字第459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90號聲請人 藍信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90號
聲請人
藍信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其他請求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其他請求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禁止聲請人登記為立法委員及總統候選人,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解散中選會及聲請強制執行國家建國制憲大同世界綱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卻以非屬得提起行政訴訟事項,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爰請求憲法法庭遵照「中華民國憲法大同世界綱令」以及中華民國建國制憲目的宗旨完成全人類大同世界。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90號

聲請人

藍信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45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