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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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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56號

113年審裁字第456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80號聲請人 劉文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80號
聲請人
劉文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詐欺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

2(一)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檢調人員偵查程序上之瑕疵,逕依違法取得之事證論處聲請人罪刑,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3(二)聲請人對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檢調人員案件之移送違反司法管轄權規定、刑事告訴暨聲請搜索狀所記載之被告身分證字號與聲請人不合、檢察官起訴書附表列載竄改之被害人匯款紀錄,企圖誤導法官各匯款均為詐欺犯罪所得等違法失職行為,均未盡調查之能事,遽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

4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本法明定不得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7款分別定有明文。

5三、經查:

6(一) 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關於指摘判決違憲部分,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之110年7月1日已送達聲請人,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聲請人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於法不合。

7(二)確定終局裁定已就聲請人所指之上述主張,已敘明因聲請人未提出檢調人員因該案犯罪或違法失職經判刑或懲戒處分確定之證據,亦未提出認定確定終局判決所憑之證物為偽造或變造之證明資料,與得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俱不相符,故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等語。聲請意旨猶執陳詞並徒憑主觀之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指摘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8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10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80號

聲請人

劉文明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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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4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11 字 · 1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