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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76號

公布日期
113 年 06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56號
聲請人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柯厲生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錦91執申字第1854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系爭判決觸犯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意旨,系爭債權憑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因此系爭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系爭債權憑證並非裁判或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56號

聲請人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柯厲生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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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51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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