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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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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73號

113年審裁字第473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82號聲請人 王志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82號
聲請人
王志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49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9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71號裁定不受理,然未具體說明聲請人為何不符合受理要件,且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未說明情節輕微之標準,亦未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致聲請人無法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侵害其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爰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聲請補充諭知系爭規定溯及失效。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71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82號

聲請人

王志豪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47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