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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62號

公布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06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02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02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06號

聲請人

彭鈺龍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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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41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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