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479號
113年審裁字第479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7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陳政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假釋遭撤銷,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假釋遭撤銷,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於假釋期間未按時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而遭撤銷假釋,惟上開處遇計劃於矯正機關內已實施,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9條規定有違一罪不二罰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又聲請人於假釋期間,曾申請變動報到地點,卻遭觀護人拒絕,此亦有違憲之虞。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暨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依本件聲請釋憲狀所載,聲請人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其並未具體敘明究何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92號
聲請人
陳政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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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47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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