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3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497號

113年審裁字第497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57號聲請人 王義道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57號
聲請人
王義道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給付管理費及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給付管理費及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與同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就該事件原告即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南港管委會)之當事人能力,以及該社區規約之效力等均未予審酌,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經查:聲請人係因遭南港管委會請求給付管理費,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小字第47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第一審判決),於理由要領欄三(一),以聲請人爭執關於管委會未經合法成立而不具備當事人能力、社區規約非有效成立等重要爭點,已有同院102年度湖小字第856號等民事裁判,對於前述相同重要爭點為判斷而具有爭點效,且聲請人亦未能提出足以推翻該等判斷之新訴訟資料等理由,判決聲請人應給付南港管委會新臺幣1萬800元及利息。聲請人對之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認聲請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復對系爭裁定一聲請再審,經系爭裁定二認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確定。從而,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應以系爭第一審判決及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4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持其主觀意見,就系爭第一審判決關於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逕謂系爭第一審判決違憲,以及執與系爭裁定二駁回理由無涉之實體爭議事項,指摘系爭裁定二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均尚難認對於系爭第一審判決及系爭裁定二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6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57號

聲請人

王義道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49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333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