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514號
113年審裁字第514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7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張子涵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受判決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受判決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9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同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法院於審理時,採納證人所為之不實陳述,又未盡調查即作成與跡證不符之判斷,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裁定一認聲請人僅係被害人之母,不得聲請再審,及確定終局裁定二認聲請人聲請再審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不合法之法律見解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31號
聲請人
張子涵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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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5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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