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628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528號

113年審裁字第528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96號聲請人 顏旭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96號
聲請人
顏旭懋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2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原審維持聲請人無期徒刑並無違誤駁回聲請人上訴,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侵害聲請人之自由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字第364號、第365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意見爭執系爭判決及第二審判決關於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判決及第二審判決所適用之何法規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96號

聲請人

顏旭懋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52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2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