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憲裁字第17號
113年憲裁字第17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8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70號
- 聲請人
- 鄭文俊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5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設有相應規定,致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經視為遺產並課徵遺產稅後,仍須依贈與之法律關係課徵交易所得稅,而與被繼承人原有財產間形成稅捐負擔上之差別對待,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量能課稅原則之疑義。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法規範,致聲請人無從適用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亦屬違憲,應予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等語,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本件聲請核屬顯無理由,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70號
聲請人
鄭文俊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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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憲裁字第1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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