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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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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595號

113年審裁字第595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54號聲請人 饒秀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54號
聲請人
饒秀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及第44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及第44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就與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及相關機關間有關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及第445號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裁定有所不當,應予撤銷等語。

2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54號

聲請人

饒秀美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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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59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1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