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595號
113年審裁字第595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8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54號
- 聲請人
- 饒秀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及第44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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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因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及第44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就與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及相關機關間有關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及第445號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裁定有所不當,應予撤銷等語。
¶2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54號
聲請人
饒秀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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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59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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