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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637號

公布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83號
聲請人
蔡文魁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於「散布」之定義適用法律錯誤,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資訊自主權、工作權隱私權及營業祕密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該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就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之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係應於該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為之。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113年7月11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83號

聲請人

蔡文魁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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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27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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