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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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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651號

113年審裁字第651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74號聲請人 王吳麗香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74號
聲請人
王吳麗香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要求人民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原民地開發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時,仍須具備「實際使用或自住」之要件,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乃針對確定終局判決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修正發布之原民地開發辦法第17條規定,係依108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1項、第6項規定之修正理由,仍須有實際使用或自住之事實,始得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採之法律見解有所指摘,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74號

聲請人

王吳麗香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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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65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6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