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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627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3 年 09 月 01 日

案由

聲請人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及第4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及第4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07號

聲請人

曾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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