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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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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662號

113年審裁字第662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50號聲請人 林錫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50號
聲請人
林錫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統裁字第10號裁定聲明不服。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統裁字第10號裁定聲明不服。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統裁字第1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其聲請逾越法定期限為由,不受理其聲請案;惟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經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收受判決後,依法提起抗告、聲請再審均未果,再向最高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並於113年5月22日收受該署否准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遂於同年6月17日向憲法法庭提出統一解釋聲請,符合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3項所定不變期間等語。核其所陳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50號

聲請人

林錫宏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憲法訴訟法第84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66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5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