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662號
113年審裁字第662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9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50號
- 聲請人
- 林錫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統裁字第10號裁定聲明不服。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統裁字第10號裁定聲明不服。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統裁字第1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其聲請逾越法定期限為由,不受理其聲請案;惟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經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收受判決後,依法提起抗告、聲請再審均未果,再向最高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並於113年5月22日收受該署否准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遂於同年6月17日向憲法法庭提出統一解釋聲請,符合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3項所定不變期間等語。核其所陳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50號
聲請人
林錫宏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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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66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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