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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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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654號

113年審裁字第654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04號聲請人 王千瑜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04號
聲請人
王千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教師法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關於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教師法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教師法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2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73條、第277條及第278條等規定,暨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9條等規定,均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訴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裁定業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113年7月22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另聲請意旨就系爭裁定部分所陳,係對該裁定聲明不服,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6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04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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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6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84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