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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裁字第30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3 年 09 月 19 日

案由

聲請人因擄人勒贖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59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提起再審,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5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再審確定,認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主張略以:(一)確定終局裁定未依刑訴法第429條之3規定調查證據,且未說明理由;(二)確定終局裁定不依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刑事判決徐自強案所採之法醫鑑定意見,另援用已遭摒棄之法醫鑑定意見為證據,作為不利於當事人之證據否准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三)確定終局裁定未就聲請人新提出再審事由及新證據部分,命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等,均有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之要求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對於是否符合再審聲請事由之認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違憲之處,本件聲請核屬顯無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70號

聲請人

黃春棋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尤大法官伯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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