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559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677號

113年審裁字第677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43號聲請人 邱士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43號
聲請人
邱士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喪假使用權益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喪假使用權益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47條(下稱系爭規則)與勞動基準法第84條相牴觸,有違反憲法第172條之疑義,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90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僅針對部分說明未違反宗教自由,爰聲請憲法法庭重新查明法律與命令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前曾持系爭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系爭裁定以系爭規則係工作規則,尚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範,且未具體敘明裁判或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為由,予以不受理在案。聲請人復提出聲請,經本庭113年審裁字第538號裁定以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為由,再予不受理,先予敘明。

4四、本次聲請意旨猶徒憑主觀之見解,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審議,核仍屬對系爭裁定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6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43號

聲請人

邱士哲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72條憲法訴訟法第39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67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9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