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追繳押標金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追繳押標金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6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6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7款、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60條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且其泛稱財產權受有侵害云云,尚難謂已具體敘明所適用之法律見解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系爭裁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本件聲請人於113年6月22日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59號
聲請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