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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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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699號

113年審裁字第699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87號聲請人 饒秀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87號
聲請人
饒秀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2二、聲請意旨主張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95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43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96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45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等,核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4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87號

聲請人

饒秀美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69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29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