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698號
113年審裁字第698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9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64號
- 聲請人
- 郭博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6號審查意見(下稱系爭審查意見),以原列為被告之共有人之一於第二審法院繫屬中死亡,法院依職權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惟該等繼承人未自行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亦逾期未追加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為由,確定終局判決逕予廢棄第一審判決併駁回原告之訴,顯未考量紛爭解決一次性及訴訟經濟原則,亦未審酌分割共有物之訴具非訟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對訴訟處分權之認定應予放寬,致多年爭訟突逕予駁回,損害兩造訴訟權益甚鉅,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惟查,聲請意旨所指系爭審查意見並非法規範,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所持法律見解當否之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64號
聲請人
郭博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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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69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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