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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698號

公布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64號
聲請人
郭博光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6號審查意見(下稱系爭審查意見),以原列為被告之共有人之一於第二審法院繫屬中死亡,法院依職權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惟該等繼承人未自行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亦逾期未追加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為由,確定終局判決逕予廢棄第一審判決併駁回原告之訴,顯未考量紛爭解決一次性及訴訟經濟原則,亦未審酌分割共有物之訴具非訟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對訴訟處分權之認定應予放寬,致多年爭訟突逕予駁回,損害兩造訴訟權益甚鉅,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惟查,聲請意旨所指系爭審查意見並非法規範,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所持法律見解當否之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64號

聲請人

郭博光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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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71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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