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719號
113年審裁字第719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9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48號
- 聲請人
- 鄭宗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36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36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3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提出具體理由或標準,即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未考量其年收入僅新臺幣(下同)6萬元,且生活困難、工作能力減弱,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2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3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4四、經查:
¶5(一)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96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就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1,000元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下稱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以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另以系爭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繳納就原裁定之抗告費用1,000元,並諭知不得抗告。
¶6(二)查系爭裁定為法院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其性質為中間裁定,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7五、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9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48號
聲請人
鄭宗旭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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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71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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