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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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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702號

113年審裁字第702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78號聲請人 邱國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78號
聲請人
邱國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強盜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強盜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犯強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20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0年,聲請人不服,依序提起抗告及再抗告,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306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4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88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2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101年2月15日作成,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並於同年4月10日據此換發指揮執行書,聲請人於113年7月9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78號

聲請人

邱國芸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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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70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8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