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701號
113年審裁字第701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9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陳妙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1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12號刑事判決以部分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部分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另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為由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末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4四、經核,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均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52號
聲請人
陳妙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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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70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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