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704號
113年審裁字第704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9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52號
- 聲請人
- 吳徐員妹等8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為請求分割遺產等及其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為請求分割遺產等及其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第1207號及第1208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未針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將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適用於公布前所發生之錯誤,予以廢棄發回,有違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第525號解釋之意旨、誠實信用原則、法安定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8月10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經扣除在途期間,已逾越前述之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52號
聲請人
吳徐員妹等8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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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70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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