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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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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763號

113年審裁字第763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06號聲請人 董維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06號
聲請人
董維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戶籍地門牌編釘錯誤,設籍地址未裝釘制式門牌供識別,無大門出入口亦無法設立信箱,致聲請人未收受檢察官刑事執行指揮關於傳喚、拘提與通緝之歷次司法文書,從而該等司法文書之送達均不合法。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4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審酌上開情事,將聲請人聲明異議及回復原狀之聲請駁回,故認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撤銷假釋之處分與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並附帶聲請救濟期間之回復原狀,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將其聲明異議及回復原狀之聲請、抗告均予駁回後,聲請人提起再抗告,經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已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提起復審,經法務部矯正署同意聲請人申請回復原狀而受理,並以復審為無理由而予駁回,聲請人另以假釋撤銷不當為由,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非為適法;以及聲請人雖認檢察官執行殘刑時所為之傳喚、拘提,因其戶籍址之門牌編釘錯誤而屬違法,惟檢察官執行殘刑時所為傳喚、拘提,為指揮執行前之受刑人之保全行為,非檢察官指揮執行本身有無不當之問題等為由,認聲請人之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4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執已經確定終局裁定認與聲請人所聲明異議事項無關之傳喚等司法文書是否合法送達一事,再行爭議,即逕謂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6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06號

聲請人

董維雄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76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60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