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9號判決及109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就適用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於該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二非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系爭規定一非為確定終局裁定之裁判基礎,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統一見解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28號
聲請人
劉泓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