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上字第7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7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一),關於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事實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刑罰謙抑性原則;另道交條例第42條(下稱系爭規定二)關於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規定,未規範「燈光」之定義,且範圍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與平等原則。是系爭規定一及二侵犯憲法保障人民之隱私權與財產權,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確定終局判決亦因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而違憲。乃就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聲請人係因民眾檢舉,並經查證屬實,而遭依系爭規定二裁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終經確定終局判決以駕駛人變換車道時,如未打或誤打方向燈,易使其他用路人誤認其行向,致未能正確反應而發生危險,故系爭規定二乃規定違規駕駛人應處予罰鍰;另依道交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其中有關燈光之規定,明顯包含「方向燈光」,系爭規定二並無一般汽車駕駛人難以知悉規制範圍之情形等為由,認聲請人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一違反比例原則與刑罰謙抑性原則、系爭規定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即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規定一及二均違憲,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規定一及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74號
聲請人
李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