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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860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3 年 10 月 23 日

案由

聲請人為不服113年審裁字第28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85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有違。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91號

聲請人

許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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