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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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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821號

113年審裁字第821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76號聲請人 楊弘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76號
聲請人
楊弘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34號民事判決,忽視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向攤商集資興建市場建物,但未予集資攤商相應補償之事實,又否認集資攤商對於該建物具有所有權,不僅錯誤適用民法第799條規定,增加法所無之限制,更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79號解釋之意旨,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1、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3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就所有權有無之判斷違憲,並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之當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76號

聲請人

楊弘名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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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82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3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