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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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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880號

113年審裁字第880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89號聲請人 徐世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89號
聲請人
徐世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案件,聲請釋憲。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案件,聲請釋憲。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司字第38號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當擴張解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規定之立法原意,且未糾正侵害聲請人之不公平審判並給予救濟,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與罪刑法定主義,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乃聲請釋憲救濟等語。

2二、查聲請人因不服系爭決定書,依法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促轉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其抗告部分無理由、部分非適法予以駁回確定。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等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3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該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該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4四、經查:系爭裁定係於110年1月14日作成,系爭裁定、上述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均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上述裁定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7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89號

聲請人

徐世宗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88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08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