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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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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869號

113年審裁字第869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30號聲請人 沈得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30號
聲請人
沈得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係屬未窮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30號

聲請人

沈得愷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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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86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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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