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傷害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故認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8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前開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96號
聲請人
楊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