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906號
113年審裁字第906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2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96號
- 聲請人
- 楊立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傷害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傷害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故認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8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前開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96號
聲請人
楊立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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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90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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