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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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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906號

113年審裁字第906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96號聲請人 楊立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96號
聲請人
楊立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傷害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傷害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故認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8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前開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96號

聲請人

楊立宇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90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